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淄博职业学院图书资料管理规定

 

 

时间: 2019-05-22 15:33:25     来源: 访问次数:

淄职院政办字[2018]第49号,2018年11月12日发文公布

第一章     总 则

第一条  图书馆是全院的文献情报中心,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,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为进一步加强管理,提供优质服务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 图书馆工作应以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、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为中心任务。  

第三条  图书资料属国有资产,凡用学院资金所购图书资料,必须到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,由图书馆整理上架后方可借阅。    

第四条  图书馆藏书主要供本院读者(编制内的教职工、学生)使用。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入馆借阅。

第五条  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根据学院的作息时间视具体情况另行规定。

第二章  借阅证的管理和使用

第六条  借阅证的注册  

(一)本馆借阅证统一采用学院发放的校园卡,一人限注册一证。

(二)新调入的教职工,凭组织人事处提供的办公平台信息进行注册。

(三)新生报到入学后,凭校园卡和信息办公室提供的新生信息,由图书馆统一注册,待入馆教育结束后开通使用。补录的学生和未参加集体注册借阅证的学生,注册借阅证须带学生证、身份证和校园卡在规定时间办理。

(四)本院函大学生、计划外学生、进修生、学院临时用工,由教务处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担保,经图书馆同意后,集体办理。

(五)职工办理离校手续、离退休手续时,须将所借图书还清,并注销原证,离退休人员如需借书,须重新办理注册手续。

第七条  借阅证的使用

(一)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。凡借用他人借阅证者,一经发现,对借证人和转借人,注销其证件,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,屡教不改者,取消其借阅资格。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他人丢失的证件借书者,按窃书处理。    

(二)借阅证严禁损毁,违者停止使用。

(三)凡用证件借阅的书刊资料,一律由借阅证主人负责归还,如有丢失损坏一并由借阅证主人负责赔偿。

第八条  借阅证的补注

(一)借阅证要妥善保管,丢失后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,挂失前已被他人冒借的图书,失证人应负责赔偿。

(二)借阅证遗失后,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部门证明,在还清原证所借图书后,每周二、四下午注册新证。

(三)注册新证后,原证件终止使用,若仍使用按冒用他人借阅证处理。

第九条 借阅证的注销

(一)读者凡因调离、毕业、结业、休学、退学、出国、辞职等离院时,须事先到图书馆还清书刊资料,办理借阅证注销手续,方可离院,有押金者退还押金。

(二)读者离院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注销手续,其所在部门应负责追还图书或赔偿。教职工过世,由其家属办理还书注销手续。

第三章  书刊借阅管理

第十条  借阅册数

(一)教职工最多限借十册。

(二)学生最多限借五册。

第十一条  借阅期限

(一)教职工借期为180天。

(二)学生借期为90天。

第十二条  借阅要求

(一)所借书刊到期仍需继续使用者,如无人预约,则可续借一次,学生期限为30天,教工期限为180天。在续借期内如图书馆需要可随时催回,所借图书逾期者不再续借。

(二)借到书刊资料,应当面详细检查, 如发现有圈画、批注、撕页、污损等现象, 应及时向管理人员声明,由管理人员作出标记,否则,归还时发现上述情况,由借阅者负责。

(三)读者所借书刊,超期者系统自动记录,每超期一册,停止借阅一周,到期后自动恢复借阅。

第十三条  图书馆各阅览室、文检室、资料库收藏的书刊,仅供室内阅览,不予外借(可复印),如因专业特殊需要,需经馆长批准后方可借出。

第四章  报刊阅览管理

第十四条  读者凭本人借阅证按规定进入各阅览室,自带物品请放在存包处,入室注意仪表举止,禁止穿背心拖鞋入内。

第十五条  阅览室报刊需复印者,办理手续后可到期刊阅览室或图书馆复印室复印。所借报刊凭复印票据于当日归还。

第十六条  要珍惜爱护报刊资料,严禁圈画、批注、撕页、污损,违者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有关条款处理。

第五章  读者违反规定的处理

第十七条  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,引导用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,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,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,维护网络信息安全。”

第十八条  遗失书刊赔偿

1.遗失本馆图书者应在一个月内自行购买相同版本的图书归还,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。

2.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归还相同版本图书者,按图书原价赔偿。遗失成套图书中的一册或数册,按照全套图书价格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

第十九条  污损处理

借书前请自行检查图书,如有污损或缺页等情况,应先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处理。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图书轻微者,给予批评教育;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,按遗失图书办法赔偿。

第二十条  逾期处理

读者所借图书一旦超期,借阅卡即被系统锁定,该卡不能继续借阅图书。自读者归还超期图书之日算起一周后,系统将自动开放该卡原有的借阅权限。

第二十一条  窃书处理

未办理借阅手续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、书包或其他物品内夹带出借阅室,一经发现,按偷窃文献论处。除追回被窃文献外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、通报所在系院、置停借阅证(半年、一年)直至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二十二条  对以下违反馆内有关规定,破坏正常阅读秩序,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读者,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。对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、扰乱秩序者,取消阅览、外借资格,并通知所在部门,直至交保卫部门处理。

(一)在大厅、走廊及室内高声喧哗,不听劝阻者。

(二)擅自将书包、书籍等带入阅览室,不听劝阻者。

(三)不到图书馆指定位置存包,经劝阻不听者。

(四)在馆内吸烟或有其它容易引起火灾行为而不听劝阻者;如造成重大损失,行为人还应负相应的经济或刑事责任。

(五)在馆内吃零食、口香糖,随意吐痰、乱扔纸屑,劝其改正不听者。

(六)违反操作程序,使系统遭到破坏者,除按本条款处理外,还要负责经济赔偿;蓄意破坏,使系统遭到严重损失者,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。

(七)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者,除按本条款处理外,还要给予没收电器和适当经济处罚。

(八)在自习室占位,屡教不改者。

(九)擅自将非外借书刊带出室外,经劝阻不听者。

(十)在桌椅、墙壁、门窗等上面乱刻、乱写、乱划者,视其污损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。

第六章  附则

第二十三条  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原《淄博职业学院图书资料管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附件:1.借阅证注册工作流程

         2.图书借阅工作流程

附件1:

借阅证注册流程

(一)学生统一注册流程

(二)学生零星注册流程

(三)教工注册流程

附件2:

图书借阅流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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