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来到淄博职业学院图书馆!

违规处理

 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,引导用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,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,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,维护网络信息安全。”

一、 遗失书刊赔偿

1.遗失本馆图书者应在一个月内自行购买相同版本的图书归还,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。

2.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归还相同版本图书者,按图书原价赔偿。遗失成套图书中的一册或数册,按照全套图书价格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

二、 污损处理

借书前请自行检查图书,如有污损或缺页等情况,应先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处理。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图书轻微者,给予批评教育;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,按遗失图书办法赔偿。

三、 逾期处理

读者所借图书一旦超期,借阅卡即被系统锁定,该卡不能继续借阅图书。自读者归还超期图书之日算起一周后,系统将自动开放该卡原有的借阅权限。

四、 窃书处理

未办理借阅手续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、书包或其他物品内夹带出借阅室,一经发现,按偷窃文献论处。除追回被窃文献外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、通报所在系院、置停借阅证(半年、一年)直至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。

五、其他相关规定

 对以下违反馆内有关规定,破坏正常阅读秩序,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读者,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。对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、扰乱秩序者,取消阅览、外借资格,并通知所在部门,直至交保卫部门处理。

(一)在大厅、走廊及室内高声喧哗,不听劝阻者。

(二)擅自将书包、书籍等带入阅览室,不听劝阻者。

(三)不到图书馆指定位置存包,经劝阻不听者。

(四)在馆内吸烟或有其它容易引起火灾行为而不听劝阻者;如造成重大损失,行为人还应负相应的经济或刑事责任。

(五)在馆内吃零食、口香糖,随意吐痰、乱扔纸屑,劝其改正不听者。

(六)违反操作程序,使系统遭到破坏者,除按本条款处理外,还要负责经济赔偿;蓄意破坏,使系统遭到严重损失者,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。

(七)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者,除按本条款处理外,还要给予没收电器和适当经济处罚。

(八)在自习室占位,屡教不改者。

(九)擅自将非外借书刊带出室外,经劝阻不听者。

(十)在桌椅、墙壁、门窗等上面乱刻、乱写、乱划者,视其污损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。